小偷攀爬摔成残疾,家属以防盗窗不结实为由索赔,法律支持吗?


小偷攀爬摔成残疾,家属以防盗窗不结实为由索赔,法律支持吗?


文章图片


小偷攀爬摔成残疾,家属以防盗窗不结实为由索赔,法律支持吗?


文章图片


小偷攀爬摔成残疾,家属以防盗窗不结实为由索赔,法律支持吗?




爬楼入户盗窃的小偷
[案例
2019年8月6日晚 , 家住五楼的李某一家正在吃晚饭 , 突然听到橱房有响动 , 到橱房后没有发现异常 , 却发现橱房窗户的防盗网不见了 , 到楼下一看 , 有一个人躺在地上一动不动 , 橱房防盗网掉落在其身边 。 李某拨打了120 , 后小偷因重伤其家属向李某提出索赔20万的要求 。
本案中小偷家属能提出这样的要求 , 否合理、能否得到法律的支持呢?以下笔者结合《侵权责任法》谈谈自已的看法 。
本案小偷家属的索赔要求于法无据
防盗网与小偷一起掉落楼下
我国《侵权责任法》根据不同的侵权行为类型 , 规定了不同的归责原则 。 本案应归属于一般侵 权 , 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 即有过错才承担侵权责任 , 当然侵权责任主要表现为民事赔偿责任 。

《侵权责任法》第六条 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 , 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
该条规定为我国侵权责任的一般规定 , 也是过错责任原则适用的法律规定 , 本案中要让李某承担侵权责任 , 就要求李某有过错 , 而李某设防盗窗的行为为合法的民事行为 , 这样的行为不会给他人增加任何危险 , 本案中 , 恰恰是小偷自陷风险 , 致使自已受到伤害 , 因此 , 李某设置防盗窃窗的行为为合行为 , 也没有主观过错 。 按照一般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 无过错则无责任 , 因此 , 李某无须对小偷的伤害结果承担侵权责任 , 其家属的索赔要求不能得到法律支持 。
本案与另一起类似案件的比较
被电击死亡
[案例
孙某在自已窗外私自设置一个充电桩 , 以方便给自已的电动车充电 。 窗外离充电桩大约二十公分外有一条供人通过的小路 。 一天晚上 , 小偷刘某去偷孙某的电动车时 , 由于充电桩漏电 , 刘某被电击死亡 。 后刘某家属向孙某提出60万元的索赔要求 。
这个案件和本案一样 , 也属于一般侵权 , 采过错责任原则 。 和本案不同的是 , 孙某在的充电桩虽然设在自己家窗外 , 但距离公共道路仅有二十多公分 , 且没有采取任何安全防护措施 , 因此 , 孙某有过错 , 应对刘某的死亡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

《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 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 , 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 ”
本案中 , 小偷刘某对自已的死亡也有过错 , 因此 , 应当减轻孙某的侵权责任 。
本案与小偷入院内盗窃被狗咬死案的比较
狗咬人
笔者在前几天发表过一篇文章《小偷入室盗窃时被狗咬死 , 事发时主人不在家 , 主人要承担责任吗?》 。 狗咬死人的案件 , 属于饲养动物侵权 , 《侵权责任法》采无过错责任原则 , 即使饲养人无过错仍应对饲养动物致人损害承担侵权责任 。

《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 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 , 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 , 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 ”
在狗咬死人案件中 , 首先要确定狗的主人应承担侵权责任 , 如果是由小偷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被狗咬死的 , 狗的主人也只是不承担或减轻责任 。 这就是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在确定侵权责任时的不同 。

知识就是力量
在我国侵权责任中 , 除了一般侵权外 , 还有十多类特殊类型的侵权 , 如产品责任侵权、道路交通侵权、高度危险作业侵权、学校或幼儿园侵权、环境污染侵权等 。 各自不同的侵权行为类型 , 有着不同的归责原则 。 因此 , 广大民众面对一个人的死亡 , 就会情绪激昂 , 一概要求按一般侵责任中过错责任原则要求赔偿 , 即人死了就得赔偿 。 也有的面对一个人的死亡 , 基于该人是坏人就认为责任全在死者 , 而不问这个人的死亡是什么原因导致的 , 如果是被家庭饲养动物咬死的、或是自已去偷东西摔死的、或者被高速公路的汽车撞死的、或者被高铁撞死的、或者被动物园内的老虎咬狗的等 , 虽然都有一个人的死亡 , 是否承担侵权责任及承担多大的侵权责任都不同 , 原因就是因为不同类型的侵权行为有着不同的归责原则 。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