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一民营医院因抢救条件所限致患者死亡,一审被判决担责三成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


泰州一民营医院因抢救条件所限致患者死亡,一审被判决担责三成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


来源:澎湃新闻
一患者在江苏泰州某民营医院治疗期间 , 突发意外死亡 。 家属认为 , 该患者死亡系医院工作人员因抢救不力、未及时转院等原因所致 。 涉事医院承认己方有过错 , 称因自身抢救条件、抢救水平的限制而未能够挽回该患者生命 。 因赔偿金额未达成一致 , 患者家属将该医院诉至法院 。

来源:网络
近日 , 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院审理了这起医疗损害赔偿纠纷 , 一审判决医院承担30%的赔偿责任 , 赔偿患者家属各项损失38万余元 。
裁判文书网公开的判决书显示 , 今年3月4日 , 王某(化姓)不慎被重物砸伤右足背 , 到泰州某民营医院入院治疗 , 经诊断其右足多处骨折、并有大面积皮肤软组织撕脱等 。 3月20日 , 王某同病房病友护工发现其瘫坐在马桶上 , 遂呼叫值班医生进行抢救 , 但没能挽回生命 。 经泰州市医学会鉴定:“医方存在医疗过错行为 , 与患者死亡存在因果关系 , 医疗过错行为在损害后果中的原因力大小为次要原因 。 ”
家属认为 , 死亡原因系医院方工作人员草率治疗、抢救不力、未及时转院等原因所致 , 医院应承担50%的赔偿责任 。 家属将医院诉至法院 , 请求法院判令其赔偿各项损失合计71万余元 。
法院认为 , 本案系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 ,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 , 医疗机构应承担赔偿责任 。 对于医疗损害赔偿数额及比例的确定 , 应结合医疗过错行为在损害结果中的责任程度、损害结果与患者原有疾病状况之间的关系以及医疗风险状况等因素综合考虑 。
最终 , 法院酌情确定涉事医院对王某的损害承担30%的赔偿责任 。 经法院认定 , 王某一方的损失合计129万余元 , 由涉事医院承担30%的赔偿责任即38万余元 。
什么是医疗事故?
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的主要医务工作人员因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 , 在接诊运输、登记检查、护理治疗诊疗等活动程序中 , 未尽到应有的措施和治疗水平或措施不当、治疗态度消极、延误时机 , 告知错误 , 误诊漏诊、弄虚作假错误干预等不良行为 , 以致病员智力、身体发生了不应有的损害或延误了治疗时机造成了病情加重或死亡所产生的生命财产有额外损失的情况 。
医疗事故必须是治疗结束后经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 , 根据病员受损害的程度和《侵权责任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律条规 , 进行医疗过错参与责任度鉴定和因果关系等级评定 。
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 , 医疗事故分为四级:
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或植物生存的;
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 。
发生医疗事故如何赔偿?
我国《民法典》规定 ,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 , 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 , 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 。 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 , 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 , 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 , 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 , 并取得其明确同意 。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 , 造成患者损害的 , 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泰州一民营医院因抢救条件所限致患者死亡,一审被判决担责三成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本案中 , 王某至涉事医院治疗 , 经鉴定医院存在医疗过错行为 , 与患者死亡存在因果关系 , 医疗过错行为在损害后果中的原因力大小为次要原因 。 最终 , 法院酌情确定涉事医院对王某的损害承担30%的赔偿责任 。 经法院认定 , 王某一方的损失合计129万余元 , 由涉事医院承担30%的赔偿责任即38万余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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