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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狗被人给吃了!”10月23日 , 河南周口 , 一女子家的狗失踪三天 , 当天女子的儿子在小区玩耍 , 路过一个垃圾桶 , 却发现自家狗只剩一个脑袋和四只 , 身体只剩下被扒的皮 , 被丢弃在垃圾桶 。 很显然是被人吃掉了 , 女子十分心痛 , 将小狗剩下的部分进行了掩埋 , 并报警处理 。
【河南周口,一女子家的狗失踪三天,当天女子的儿子在小区玩耍】
真是太残忍了 , 从小狗的状况看 , 被吃掉的可能性较大 。 是有多爱吃狗肉啊 , 竟然邻居的狗都不放过!
狗虽然是动物 , 但是被饲养 , 特别是一定品种的狗 , 具有相当的财产财产价值和属性 。 因此 , 也是不得随意侵犯的 。
行为人将狗盗走并杀害 , 有毁坏财物的性质 , 也有偷盗的性质 。 对于行为人的行为该如何定性呢?
这就需要我们从行为人的主观和客观进行判断:
1、如果行为人目的在于“吃” , 进而盗走小狗 , 我们应该视作对他人财物秘密窃取 , 进而非法“占有” , 此时应该定性为盗窃 。 依据盗窃小狗的财产价值 , 可能区分为:
数额不构成较大的 , 构成治安违法 , 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四十九条:盗窃公私财物 , 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 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 , 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 , 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
数额达到较大 , 则涉嫌刑事犯罪 , 依据《刑法》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 , 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 ,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
2、如果行为人的目的在于“毁” , 即为了毁坏(杀死)他人饲养的狗 , 进而悄悄偷走 , 此时偷走是毁坏的手段行为 , 重在毁“财” , 因此应定性为故意毁坏财物 。
依据毁坏财物价值 , 也可区分为治安违法和刑事犯罪:
如果毁坏的犬只价值不足以达到较大 , 则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四十九条 , 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 , 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 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 , 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 , 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
如果毁坏犬只价值较大 , 则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犯罪 , 依据《刑法》二百七十五条 ,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 , 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
无论如何偷狗杀害也好 , 吃掉也好 , 都是残忍的 , 也是违法的 。 对此 , 我们必须谴责、追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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