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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真是太让人无语了 , 这是什么样的父亲 , 什么样的家长呢?在去接孩子的途中还不忘记嫖娼一把 , 还是找了两名女子!
先不说他的这种行为会让自己遭受什么的处罚 , 我们只说这种行为不耽误接孩子吗?会对孩子的心理造成什么样的不良影响?
2.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对于卖淫、嫖娼的 , 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 , 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 , 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
因此该男子以及两名卖淫女所面临的至少将是行政处罚了 。
一旦有这样的行为以后 , 该男子以后再也无法出具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了 , 因为这是属于他的违法记录 。 当然 , 一般还是可以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的 。
3.可是对于足浴店的老板就不一样了 。 如果他明知有人在他的足浴店里卖淫并且提供场所 , 那么就构成了容留卖淫罪 。
根据刑法第359条的规定 , 容留他人卖淫的 ,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 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 , 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 并处罚金 。
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 , 只要容留二人以上卖淫 , 就构成了容留卖淫罪 。 而一旦卖淫的人数超过10人 , 则属于情节严重 , 需要在5年以上有期徒刑量刑了 。
4.如果足浴店的老板不只是容留那么简单 , 他还通过招募、雇佣、纠集等手段 , 管理或者控制他人卖淫 , 卖淫人员在三人以上的 , 就构成了组织卖淫罪 。
根据刑法第358条的规定 , 组织他人卖淫的 , 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 ,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 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当卖淫的人数超过了10人 , 就属于情节严重 , 最终多可以判处无期徒刑了 。
5.对于该男子而言 , 当然也有可能构成犯罪 , 这就是聚众淫乱罪 。
根据刑法第301条的规定 , 聚众进行淫乱活动的 , 对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参加的 ,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
由此可见 , 该罪名打击的对象只是首要分子和多次参加者 。 对于一般参加者是不打击的 。
根据最高检和公安部发布的立案标准的规定 , 组织、策划、指挥三人以上进行聚众淫乱活动或者参加聚众淫乱活动三次以上的 , 构成聚众淫乱罪 。
而在刑法中聚众的意思是三人以上 , 含三人 。 这一次当然算是一次了 , 如果该男子另外再参加过两次 , 自然就构成了聚众淫乱罪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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